[公共服务事项]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2017-05-31 15:00  

实施主体

市体育局

事项名称

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事项类别

文化体育类

实施依据及条款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2.《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举办城市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竞技体育比赛,推动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掘、整理民族、民间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展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服务对象

公民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服务类型

主动服务

提供方式

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支持

备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