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向社会开放
2017-05-31 15:27  

 

实施主体

市体育局

事项名称

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向社会开放

事项类别

文化体育类

实施依据及条款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一)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低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类型

主动服务

提供方式

资金补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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