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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65-818.com 临沂市体育总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28 09:22  


www.365-818.com 临沂市体育总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LYCR-2017-040001

各市级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

现将《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社团自身规范化建设,保障社团积极健康可持续发展。

www.365-818.com 临沂市体育总会

2017年2月24日


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行为,加强对社团的行业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经www.365-818.com(临沂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在临沂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市级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运动协会。

第三条社团为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www.365-818.com(临沂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社团的成立、年检、变更和注销等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社团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围绕社团章程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普及推广有关运动项目,推动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积极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 社团职责

第六条社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社团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组织建设和开展理论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诉求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负责制定全市人群、行业或单项运动项目等五年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

(三)设定本社团的徽标等标识,建立信息网络平台,编辑刊物和资料,宣传党委、政府促进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组织开展相关业务范围内健身理论研究、人才培训、产业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负责相关体育项目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人才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奖惩、注册、选派等监督管理工作,普及推广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负责相关体育项目,代表临沂组队参加省、全国以上比赛等活动,开展与国内外体育组织的对外交流合作;

(七)组织开展社团党建和统战工作;

(八)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社团任职管理

第七条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选举提名前,须提前一个月与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沟通,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工作不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给予罢免。

第九条社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临时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发放交通、误餐、通讯补助的,经所在社团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十条社团应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监事长、监事等组成,负责对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监督检查。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对在社团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完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参照有关行业、产业、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制定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要求管理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活动(服务)收入、市场开发收入等经费,确保社团财务管理民主、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社团应依据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五年周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社团五年周期的全民健身发展规划并报送市体育总会。

第十三条每年年底前,社团应向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打算及市级(含)以上赛事活动计划,其中年度赛事活动计划应包含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社团须做好所属俱乐部和会员发展统计工作,有关统计数据须体现在年度工作总结之中。

第十五条(一)社团自建网站要与市体育局网站有效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尚未建立网站的社团,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或赛事须报市体育总会秘书处。

(二)社团举办培训、比赛等活动时,应提前在自建网站或市体育局网站上发布通知,活动结束后应在网站上发布秩序册、成绩册等信息,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将根据社团发布的有关信息,适时派员实地巡察指导。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对组织建设规范、发展方向明确、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组织全民健身活动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贡献较为突出的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依据社团网上发布的信息和考察的有关情况,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对社团举办的全民健身活动核拨补助经费。对未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的社团,将不给予经费扶持或削减下一年度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管理的,组织建设不规范、工作开展不力,无故不参加市体育总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视情况对社团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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