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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体育总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2-28 09:25  



临沂市体育总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LYCR-2017-040002

各市级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

现将《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社团自身规范化建设,保障社团积极健康可持续发展。

临沂市体育总会

2017年2月24日


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市级体育社团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促进社团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团换届

第二条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体育社团应按期进行换届。社团换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市体育总会提出换届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社团换届申请书(上届的任期时间、换届依据、拟换届的时间);

2.换届筹备委员会成员名单(姓名、任职单位);

3.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名、协会盖章);

4.拟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姓名、任职单位、简历);

5.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6.社团换届表。

(二)市体育总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换届的批准文件,并在社团换届报批表盖章;

(三)社团持批准文件、换届报批表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换届手续。

第三条 换届完成后,向市体育总会报送新一届社团领导班子成员名单、新修改的《章程》、会费收缴标准等材料备案,市体育总会向各单位公布社团新一届领导成员名单,并在市体育局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社团变更

第四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社团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变更理由、原法定代表人名单、新法定代表人名单);

2.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名、协会盖章);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4.新修改的《章程》;

5.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社团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二)市体育总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变更社团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文件,并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上盖章;

(三)社团持有《同意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批准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业务范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市体育总会提出业务范围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社团业务变更申请书(变更理由、变更内容);

2.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名、协会盖章);

3.新修改的《章程》;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市体育总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并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上盖章;

(三)社团持《同意社团变更业务范围批准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社团办公场所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市体育总会提出社团场所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社团办公场所变更申请书(变更理由、原地址、变更地址);

2.新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写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市体育总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变更办公场所的批准文件,并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盖章;

(三)社团持《同意社团变更办公场所批准文件》、《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主办或承办重大竞赛(活动)

第七条 社团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主办、承办市级竞赛(活动)计划,并向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承办竞赛(活动)申请,内容包括筹备情况、经费来源、冠名情况、比赛时间、主承办单位等;

(二)竞赛(活动)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应急措施及安保方案。

第八条 社团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承办省级竞赛、全国及国际级竞赛(活动)计划,并向市体育总会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承办竞赛(活动)申请,内容包括:筹备情况、经费来源、冠名情况、比赛时间、主承办单位等;

(二)竞赛(活动)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应急措施及安保方案;

(四)运动员及官员接待方案。

市体育总会审查后,协会持相关材料向省体育部门或国家体育部门(主办单位)提出承办申请。

省体育部门、国家体育部门(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协会向市体育总会提报省体育部门或国家体育部门(主办单位)同意承办竞赛(活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竞赛(活动)结束后3日内,协会向市体育总会上报各级竞赛(活动)总结、影像资料、秩序册、成绩册等材料。

第五章 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比赛(活动)

第十条 社团组团(队)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比赛(活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提报下年度相关体育部门举办省、全国及国际比赛《通知》、比赛规程、组团(队)情况、社会赞助冠名情况等材料。

第十一条 比赛结束后3日内,向市体育总会上报参加竞赛(活动)总结、影像材料、比赛成绩、获奖情况等材料。

第六章 社团对外访问交流

第十二条 社团组团(队)对外访问交流,应于出发前30日内,向市体育总会提报对外访问交流邀请函、组团(队)情况、出行方式、访问交流目的地及日期等材料。

第十三条 访问交流结束后3日内向市体育总会上报访问交流总结等材料。

第七章 说明

第十四条 在年度竞赛(活动)计划以外,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主承办市级、省级、全国及国际级竞赛(活动)的程序,按照主办或承办重大竞赛(活动)程序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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